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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母子公司间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交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
1867235309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1-1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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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无偿借款是否视同销售交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母子公司间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母子公司实际税负相同,无偿借款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关于“实际税负相同”,实务中税务机关认定口径为,关联交易双方税率相同,且没有单方享受地区优惠税率或者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口径还要加上没有一方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具体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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