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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逆转——企业如何面对税务处罚?

税务争议逆转——企业如何面对税务处罚?

? 目录 ?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 导语 ? 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并不罕见。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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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逆转——企业如何面对税务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31 07:00:08 热度: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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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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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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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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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争议并不罕见。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市税务局之间的税务行政处罚争议,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公司认为其依法纳税,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质疑,并在一审和二审败诉后,寻求法律途径进行再审。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关系到企业权益的保护,是企业在面对税务问题时如何维权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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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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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云2*行终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

1.其作为本地知名民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纳税,并无偷税漏税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执法过程中多处程序严重违法。

(1)其依法纳税,景洪国税稽罚〔20**〕2号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

(2)立案程序不合法。

(3)执法人员身份不统一,部门管理混乱。

(4)税务文书送达程序违法。

(5)税收保全措施行为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违法行为。

2.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程序违法,因此作出的(20**)云28**行初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程序严重违法。在其向法庭提交的视频资料里显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未佩戴执法记录仪,一审法院不但不予追究,反而以各种方法、理由否认其提交的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2)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对于涉及违法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即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所载内容合法,予以维持。

(3)适用法律错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系被申请人税务稽查执法是否合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但不依法予以纠正,反而认定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3.二审法院本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但庭审却流于形式,未尽职调查案件事实,对程序违法未作出认定,作出的(20**)云2*行终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综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一、二审裁判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请求:

1.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云28**行初2*号行政判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云2*行终1*号行政判决;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景洪国税稽罚〔2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景洪市税务局提交意见称:

1.原审法院的审理合法正确,并不存在**公司主张的程序违法等情况。

2.其对**公司作出的景洪国税稽罚〔2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罚适当,并无不当。

3.**公司认为其违反《税务稽查工作规程》18条、19条、20条的规定,但佛顺缘珠宝公司所指控的行为都是其过程性行为、内部监督行为,不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行为。

4.其在核查账簿过程中发现**公司在2014年1月-6月查账征收期间进行了虚假纳税申报,其根据查实的情况对**公司作出处罚,程序合法,幅度适当并无不当。

5.其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程序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驳回**公司的再审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的规定,原云南省景洪市国家税务局具有在辖区进行税务征收管理的法定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云南省景洪市国家税务局被撤销后,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本案中,原云南省景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1月-6月查账征收期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94349.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原云南省景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景洪国税稽罚〔20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双版纳**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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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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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不服景洪市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认为税务处罚无事实依据且执法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随后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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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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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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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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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体现了税务争议中法律适用的严格性、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通过司法审查,法院确保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合规,同时强调了企业在面对税务问题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必要性。此外,案例也展示了司法独立性和社会教育意义,提醒公众和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事,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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