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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税务联动,轻松侦破个人借贷案!很典型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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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几年,税务机关与法院的联动一直在加强,税务机关会从法院裁判文书中发掘纳税人纳税信息,法院也会将审理的相关案件推送给税务机关。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支持的利息即意味着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法院判决的执行与出借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在数智化时代,税务机关与法院的这种联动关系一定会越来越密切。但又有这样一种说法,金税四期会将税务部门的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打通,达到信息共享。传得最夸张的是说金税四期上线后,银行会将老板们的流水推送给税务机关,这一听就是谣言呀,各位纳税人要注意分辨。

金税四期到时候能打通哪些数据,我们在此不讨论。本文其实要跟大家说的是目前的情况,税务机关已经与其他国家机关开展了联动,而且越来越强化,这里面不仅有公安、银行,还有法院。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税务与法院联动,我们来看看这个发生在吉林的个人借贷案,帮大家来了解目前征管的一个大环境。

 

案例回顾

这则案例是来自于一则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为吉市税一稽通〔2023〕22号,有关名称改用化名。

大家都知道,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情况下很难被监管到,A借钱给B,然后收取利息,这个业务,如果不主动去申报,又不要开发票,税务是很难知道的,那就更别说征税了,也正因为如此,现实中,99%的个人之间借贷是没有去交税的。

但是,如果借贷出现纠纷,借钱的一方拖欠款项不还,债主起诉到法院,那么这个隐蔽的借贷关系就被曝光了。

从这则稽查局的通告可以清晰看出,其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对王某2*15年-2*17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发现,王某2*16年到2*17年共有1227万的利息没有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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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未申报缴税的利息,税务机关就会要求补税了。首先是增值税,个人借款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征收率3%,当时还没有优惠税率,其次 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最后利息剔除增值税后,剩下的部分乘以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一番计算,税务局最后认定王某要补缴的税费约为289万元,这是补缴税款,我们知道,这种情况还有滞纳金要交的。

滞纳金是按照日万分之五缴纳,一年按照365天计算的话,年利率是18.25%,大约5年就会翻倍。因为应补缴的税款是从2*16年到2*17年,距离现在已经超过5年了,滞纳金差不多与税款本金相等了,估计最后补税加滞纳金会超过600万。

也就是王某因为借贷案件,想要收回1227万的利息,如果这部分利息能够如实收到,那倒还好,至少还有收回的利息可以付600万的税款和滞纳金,怕就怕法院判决了,借款方却没有钱付利息,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税务局那边却不会因此而不征税款,还是会向王某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且只要税款没有补缴,那么滞纳金就会一直计算。

那么有人会问,这个案件是不是偷税呢?是不是偷税,一是要考虑主观上是否有偷税的故意,二是要考虑王某是否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王某并不满足偷税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税务局的税务通知书中说的追征5年。

如果是偷税、骗税、抗税,那么追征期就没有限制,而不是这些情况的话,最多追征期是5年。

 

案例分析

吉林省的这个法院与税务联动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几乎每个省份都发过文件,要求政府各个部门配合税务局共同保障税款征收,有些省份的文件写得比较笼统,有些写得比较具体,下面我们可以看下浙江省的文件,这份文件名称为《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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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文件中有专门的一个章节来说部门间的联动,在第三章征管协同中,总共有16条,从各个政府部门,比如自然资源、生态环节等部门、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还有金融机构等等,都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有些是已经执行的,有些是这次文件明确后再执行的,总之做到的就是将税款征收嵌入到这些部门的业务办理中,同时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依法提供信息给税务部门。

 

案例总结

可以预见,以上如案例中的这种跨部门协作会越来越常见,银税合作、税法合同、税审合作等等,以后可能就是全生态打通各个领域,这就是未来的趋势,现在可能还比较粗糙,但是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系统逐步加强,会有更多信息自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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