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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几个风险提醒!
发布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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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聊聊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几个风险提醒!

01.风险一、不能随意选择代开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无效凭证。

 

02.风险二、代开应有真实业务,避免以“税收筹划”名义通过“自然人代开发票”手段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03.风险三、代开一定要特别注意从“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的风险。(针对利用新型经营模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税务局也将运用新型稽查战法提高信息化打击效能,以税警MAC和IP地址技术分析,税警联手除虚开毒瘤。)

 

04.风险四、代开的额度一定要注意真实合理,税局对代开次数、累计额度、单票金额有监管,太大的代开金额存在的税务风险也大。

 

05.风险五、代开不要随意变名代开,转变收入性质存在偷税风险。(如:很多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转变了收入性质。)

 

06.风险六、找非业务主体代开发票属于虚开(应注意代开主体的真实性,虽是自然人代开,但是却不是业务提供人,而是随便找的第三人代开,这种情况属于税法中的虚开。)

 

07.风险七、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有的人为了方便,随便找亲戚朋友帮助开发发票,经常发生80多岁的老人,还在提供建筑服务等明显不合理的行为)

 

08.风险八、支付方是否已尽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代开应注意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扣缴义务。(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代开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09.风险九、应注意只代开票、却无资金流和其他相关业务链的税务风险。(企业和个人需尽量留存业务发生过程中的相关痕迹存档,业务做的合规才能长久。)

 

政策文件参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财税〔2016〕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国税函[2004]1024号 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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