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为什么有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有的则盖了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如果票面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已简化为“项目名称”且发票右下角没有“销售方:(章)”的字样,则可判断为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