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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账外经营未申报,核定征收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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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2]51号

案件名称 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根据检查情况,认定你单位通过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且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销售额,成本利润率为10%。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核定过程如下:

1、销售成本=133913.92(2017库存商品期初余额)+52243592.44(20170101-20220331上游发票合计(不含专票进项税额))-14536190.68(20220331库存商品期末余额)=37841315.68元;

2、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37841315.68(销售成本)×(1+10%)=41625447.24元;

3、少申报销售额=41625447.24(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2250253.59(已申报销售额)=39375193.65元; 

4、将上述少申报销售额依据各所属期取得发票价税合计比例进行分配,自2017年至2022年一季度期间,少申报销售额分别为216442.78元、656791.34元、11021905.55元、7777267.67元、15533874.81元、4168911.50元。

5、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出入库明细资料证明: 2022年4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89534元,不含税销售额167729.20元,已申报销售额149531.97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8197.23元;2022年5月,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60348.20元,不含税销售额230396.64元,已申报销售额113053.16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117343.48元。

结合各所属期已申报数据,经计算,2017年度,应补缴增值税36711.27元;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240.74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372.22元;2021年度,应补缴增值税1420673.6元;2022年度,应补缴增值税458376.87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1931374.70元,同时,应调减2022年5月期末留抵3233382.22元。在补缴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9153.03元,教育费附加51065.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4043.72元。 

(二)由于你单位存在大量帐外经营,收入凭证严重缺失,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检查获取的证据,对该单位检查所属时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过程如下:1、2017年至2022年一季度期间:成本支出额(销售成本)=133913.92(2017库存商品期初余额)+52243592.44(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名称 宿迁市***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3***03022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2104970.45元(增值税1931374.7元、企业所得税54442.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53.03元)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计1052485.2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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