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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实际收入超过核定定额,如何纳税?

不少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中,由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因而税务机关在对这些个体工商进行税收管理时,采用的是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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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实际收入超过核定定额,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3-09-1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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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中,由于经营规模小,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因而税务机关在对这些个体工商进行税收管理时,采用的是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所得额必须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需要按照实际的营业额、所得额来申报缴纳税款了。

那么,如果有个体工商户的实际营业额、所得额超出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是没有按照实际营业额、所得额申报纳税,会怎么样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一起来看一下。

 

案例回顾

该案件来源于(2018)川1181行初47号,名称采用化名。

甲某在四川省乐山市经营了两家商场,都是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

经过一段时间经营,甲某的实际经营收入已经远超核定的定额了,但是,甲某没有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申报交税。税务局发现后,就约谈了甲某,甲某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仍然按照原先定额交税。

之后税务局就对甲某的两家个体户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后认为甲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2*08年1月到2*12年12月的5年时间里,合计偷税72万元,对甲某的偷税行为,处偷税金额3倍罚款,合计216万。

甲某对税务局的处罚不服,提起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处理,之后甲某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中,税务机关拿不出清楚记录的约谈和通知甲某申报的时间,也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诉讼结果为税务局败诉,甲某最终胜诉。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甲某的实际经营收入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且没有按照实际经营收入及时申报纳税,故而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进行处罚。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如果按照这条规定,那么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准确无误的。

但是这部法规早在2007年1月1日时已经全文废止了。目前有效的法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其中明确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这里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了,这部法规里对于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就来结合这条法规分析一下甲某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首先,甲某属于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账簿的标准,没有设置账簿,也就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的行为,更不存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这一条,在本案中,甲某在客观上的确存在这一行为,本可根据这一条认定其偷税,可是税务机关却没有记录清楚约谈和通知甲某申报的时间,也拿不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而进行虚假申报这一条,由于甲某采用的是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已经对甲某的经营额、所得额进行了核定并确定了其应纳税额,甲某也按月缴纳了税务机关之前确定的应缴税款,所以甲某也就不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更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综合以上这些事实情况,法院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没有偷税行为。但是,甲某的实际经营收入确实已经远超核定的定额,所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相关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还是必须的。

 

知识延伸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怎样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对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有哪些方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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