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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税热点问题汇总解读,财务人不可错过!

向提前内退残疾职工发放的工资 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为受雇的部分残疾人职工办理了提前内退手续,请问我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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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税热点问题汇总解读,财务人不可错过!

发布时间:2022-09-29 热度:

向提前内退残疾职工发放的工资

可否享受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为受雇的部分残疾人职工办理了提前内退手续,请问我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9月5日发布《2022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二十一问“企业的残疾职工提前内退,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因此,提前内退的残疾职工实际未上岗工作,向其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你公司给提前内退的残疾职工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省内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

符合什么条件可免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肥料生产企业,收集附近养殖企业的粪便生产生物有机肥在省内销售,请问我公司在省内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综上,你公司如取得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生产销售的生物有机肥符合《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取得通过相关资质认定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在省内销售生物有机费可免增值税。

 

 

取得海关拍卖的无票商品

凭何资料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福建一家企业,通过海关拍卖取得一批海关罚没的普通商品,但是未取得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通过海关拍卖取得的无票普通商品凭什么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9月5日发布《2022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十二问“企业通过海关拍卖取得一批走私的成品油,无法取得发票,对应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海关拍卖查处的走私成品油不属于应税项目,企业可以凭海关开具的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你公司销售通过海关拍卖取得的无票普通商品,可以凭海关开具的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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