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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联合明确:如何追缴已注销企业欠税

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联合明确:如何追缴已注销企业欠税

目前,实务中对于欠税企业,有的地方税局申请企业破产,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有地方税局恢复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地方税局则直接向已注销企业股东追缴,目前此争议较大: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的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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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联合明确:如何追缴已注销企业欠税

发布时间:2024-11-06 09:02:39 热度: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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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务中对于欠税企业,有的地方税局申请企业破产,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有地方税局恢复企业的税务登记,有地方税局则直接向已注销企业股东追缴,目前此争议较大:

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的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若已注销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市监部门依据税务机关的函件撤销注销登记是否于法有据?


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3)》的“六、注销法律责任及有关规定提示”的规定(见后面附二内容),如何追偿做出了具体规定。王佐(系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写的文章《防止涉税违法企业借“注销”逃避法律责任》(见后面附一内容)中,分析:向公司股东追缴税款的依据,也是基于,涉案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若股东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不存在承诺不实、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则税局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向股东追缴是否有理有据?

当然争议归争议,企业在处理注销事项过程中,应当如实填报各项文书,以注销逃避欠税的方式不可取。


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联合明确:如何追缴已注销企业欠税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明确将在强化部门数据交换大数据分析强化监管遏制“逃逸式注销”涉税违法行为强化实施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力度11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两部门将建立由双方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络机制,形成常态化交流模式,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推动双方合作细化落实。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推进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等方面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



信息共享

强化部门数据交换和大数据分析。双方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厦门市共享协同平台,开展相关数据共享交换。

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加大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力度。

加强设立、注销、撤销、吊销等经营主体状态及经营异常主体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双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精准掌握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加强经营异常名录、税务非正常等企业异常信息的互通共享和监管联动。税务部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实施联动警示提醒,协助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发现的税务非正常、涉税违法企业等依法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清吊。对逾期不改正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税务正常状态等信用数据共享,及时同步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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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

加强对逃税漏税企业的监管,打击震慑“逃逸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强化注销前的核实工作,针对已注销的涉税违法企业,由税务部门发起,将相关调查情况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涉案企业注销登记,恢复其商事主体资格。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强化对虚开发票团伙犯罪的打击。税务部门在查办虚开发票团伙案件过程中,遇有涉案的走逃失联企业实际经办人信息缺失的,由税务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查提供相关信息。

强化实施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力度。对经交叉比对不存在违法失信情形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信息公示、降低抽查监管比例频次、办理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等方面,加大联合激励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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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对抽查对象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推进检查结果互通共享,探索检查结果互认,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附一:王佐(系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写的文章《防止涉税违法企业借“注销”逃避法律责任》

案例:一家企业未清税就快速注销

2022年11月,某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涉税违法线索决定对一家企业(以下称A公司)公司开展税收检查。

但检查人员查询征管资料发现,A公司已经注销。进一步查询情况显示,A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同年3月23日,A公司所持有Z公司的股权全部被过户至A公司股东名下。同年3月26日,A公司完成注销。从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到过户股权,再到注销公司,历时仅仅8天时间。其间,A公司及其股东均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未清税就办理了注销手续。

虽然A公司已经注销,但税务稽查部门经查确定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其性质已经构成偷税。在A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规定,拟按照A公司股东的投资比例,分别向其5位原股东追缴税款,合计1.34亿元。

分析:向公司股东追缴税款的依据

笔者了解到,现实中,类似上述A公司这样,在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后将公司注销,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企业并不鲜见。由于这种违法行为近年来才出现,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还找不到针对企业注销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理不尽相同,其中不少倾向于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采取的处理方式。

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的处理思路是将A公司未依法缴纳的税款视作公法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涉案企业股东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该案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明确,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上述案件中,涉案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债权人,主张涉案公司股东对公司未缴纳的税款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对已经注销的A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处罚,而是直接向A公司的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缴未缴纳的税款。

疑点:未能完全追究公司的偷税责任

笔者梳理有关裁判案件发现,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这种税务处理方式。但从税务行政的角度看,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执法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手段一般为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单处或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偷税为例,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要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如果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税务机关还要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由于查处时A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倾向于不再处理处罚已注销企业,而是直接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缴税款。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可能会产生执法风险,导致不利影响。比如,不法企业可能由此加大通过注销企业逃避税务处理处罚的力度,不利于营造规范化法治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纪检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会存在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从司法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存在涉嫌职务犯罪或公益诉讼的风险。

思考:防范不法分子钻“注销”的空子

不法企业钻“注销”的空子逃避税收违法责任追究,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危害经济社会秩序。如何遏制这种现象?笔者认为,从税务行政执法层面而言,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探索新的执法路径。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税务机关可以改变直接向已经注销的涉税违法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探索采取恢复注销登记的方式,向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追究责任。可以先根据已经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涉税企业的清算组或股东在注销前所作的已结清债权债务(含税收之债)的承诺或声明,对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先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再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据是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即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明确,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且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注销登记,恢复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税务机关再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加强税法宣传与辅导。如今,在一些涉税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下,一些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错误认识,将企业注销视为逃避涉税违法责任追究的“法外之地”,认为企业注销后不再是适格的纳税主体,将企业注销,便可以避免被追究责任。但事实上,在企业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注销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涉税违法的“护身符”。这种做法会给税务执法造成障碍,但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恢复注销登记或法人人格否定等来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应在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税法宣传与辅导力度,以曝光、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税法、掌握税法、遵从税法。

附二:《企业注销指引(2023)》六、注销法律责任及有关规定提示

(一)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二百零)

(二)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三)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四)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五)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九)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十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十三)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十四)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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