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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这家公司骗税行为曝光,被罚停止出

以案为鉴:这家公司骗税行为曝光,被罚停止出

? 导语 ? 我们都知道出口退税是促进国际贸易、激励企业出口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这一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不法分子可能借此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退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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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这家公司骗税行为曝光,被罚停止出

发布时间:2024-06-24 01:25:44 热度: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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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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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出口退税是促进国际贸易、激励企业出口的重要政策工具,然而,这一政策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不法分子可能借此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退税资金。今天,让我们深入了解一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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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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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外贸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业务范围涵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然而,2016年,该公司因涉嫌参与一系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活动,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具体而言,税务稽查发现,自2014年至2016年间,XX公司与XX纺织有限公司、X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及酷潮服装有限公司等上游供货商之间进行了一系列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出口业务。这些供货商向XX公司开具了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XX公司则利用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涉及退税款总额高达13,559,298.86元人民币。

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调取账簿资料、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及中间人钱X,掌握了该公司“四自三不见”(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商、不见外商、不见报关单、不见海运提单、不见结汇水单、不见工厂)的运作模式,确认了其以代理业务冒充自营出口,通过虚假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违法事实。此外,江苏省宿迁市和泗阳县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了与XX公司交易的相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属虚开,涉及金额巨大。

面对税务机关的调查,苏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自己从事的是正常的外贸代理业务,并无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且强调自己也是受骗的一方。然而,税务机关综合考虑了无货虚开、配单出口、虚假结汇、单据不符、虚列运费等多方面的违法事实,认为该公司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最终,原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追缴该公司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止苏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出口退(免)税资格两年。尽管该公司对此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认为处罚合法合理,且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最终确认了该公司骗税行为的违法性。这不仅对苏州XX公司产生了直接的法律后果,也给其他外贸企业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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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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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行为的认定:法院认定,XX公司通过“四自三不见”模式,将实质为代理的出口业务伪造成自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禁止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规定。尽管XX公司声称自己没有主观骗税故意,但其在没有实际参与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以自营名义申报退税,且涉及金额远超法律规定的标准,显示了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该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停止办理出口退税规定的具体细化,且已对外公布,不违反上位法,具有可适用性。同时,该文规定的处罚幅度与XX公司骗税金额相符,决定停止其出口退税资格两年是适当的。

程序问题:法院指出,虽然税务机关在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听证程序的安排不当,超期送达处罚决定等,但这些程序问题并未影响对XX公司违法行为的实质判断。特别是,XX公司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其骗税的事实,撤销并重做处罚决定将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循环,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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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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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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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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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案例再次警醒广大企业,税务合规是企业运营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对于骗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不仅体现在追缴退税款、停止退税资格等直接经济处罚上,还包括对违法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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