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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财务有10项责任变化!股东有13种连

新公司法下,财务有10项责任变化!股东有13种连

新公司法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股东与财务的责任变化?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 1 新公司法的 11项股东连带责任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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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财务有10项责任变化!股东有13种连

发布时间:2024-02-22 01:28:16 热度: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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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股东与财务的责任变化?快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新公司法的11项股东连带责任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5.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2.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公司利润分配

如何正确财税处理?

 

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本年税后净利润1900万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按8%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将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最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账务上如何处理?

1、借:本年利润   1900万

    贷:利润分配    1900万

提取盈余公积金额如下:

法定盈余公积=1900×10%=190万元;

任意盈余公积=1900×8%=152万元;

盈余公积总额=190+152=342万元

2、借:利润分配 342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90万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2万

梅松公司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400+(1900-342)=1958万元,但由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80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万 

贷:应付股息800万

二、利润分配要怎么交税?

1、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

政策依据:

如果属于分配个人股东的利润,税率是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3、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03
 
 

公司减资,如何财税处理?

 

减资交税有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注册资本既有实缴,又有认缴在减资的时候,实缴的部分减了,认缴的部分也减了,那就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减资。

第二个: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实缴注册资本金减资的时候再分配了未分配利润,那就有需要交税的可能。

到底减资、撤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区分个人股东减资和法人股东减资。   

一、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需要区分情况。

(一)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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