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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交易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共规定了 四种虚开方式..
13317151067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1-17 08:54:19 热度: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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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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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交易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共规定了四种虚开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以下就是一起“为自己虚开”而被处罚的案例,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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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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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稽处〔2023〕4号
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80R)
我局(所)于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市龙***村五社)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313749.01元,企业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金额2346236.6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 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第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2015年确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313749.01元,应调减进项税额313749.01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额313749.01元,其中2015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48874.50元。2015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264874.51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2015年补缴增值税额313749.01元,201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62.44元。其中2015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21.22元,2015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41.22元。
3. 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2015年补缴增值税额313749.01元,2015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12.48元。其中2015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66.24元。2015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946.24元。
4. 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吉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2015年补缴增值税额313749.01元,2015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4.98元。其中2015年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77.49元。2015年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297.49元。
5.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确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前已列支的成本金额2346236.6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6236.62元,其中:2015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6236.62元,同时承认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962.44元,教育费附加9412.48元,地方教育附加6274.98元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2015年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7649.9元,2015年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9989.30元,本次检查确认2015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258597.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64649.36元。
综合上述问题,本次检查你单位共计应补缴纳税款916048.27元。
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313749.0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62.4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12.4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4.9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64649.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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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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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为自己虚开发票,主要是指开票单位在没有对外提供销售或劳务情况下,却为自己虚开发票,此方式多出现在同一实控人控制下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的非法开票行为。
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用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而是否存在真实业务才是判断是否“虚开”的关键因素。只有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开具发票,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才能确保税收的公正与合理。因此,税务部门在处理虚开发票的案件时,将会重点关注交易的真实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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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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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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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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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实际情况中表现复杂多样。但毫无疑问的是,无论哪种情形的虚开发票行为,都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严厉打击。依法纳税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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