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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往往设置两套账, 两套账又叫内外账,一套账对内,给老板看,相对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叫内账;一套账对外,用于报税及外部检查,主要是给税..
13317151067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1-05 00:59:31 热度:176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往往设置两套账, “两套账”又叫内外账,一套账对内,给老板看,相对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叫内账;一套账对外,用于报税及外部检查,主要是给税务局看,叫外账。但如果被税务局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罚款。税务局会对企业的内外账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内外账存在差异,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进而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以下案例就是一起两套账被查的案例,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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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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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511***99639497
纳税人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 经查,你公司账务体系和财务运行模式分“外账”“内账”两套进行财务核算,内账叫核对账,外账叫税务账。
核对账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真实盈利及资金状况,税务账是少计了收入、虚增了成本的,所表现出来的是收入更少,成本更高,盈利更少,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检查所属期间你公司采取在外账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少计收入)、增值税12,304.76元(少计收入)、印花税714.80元(少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少计收入)、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湾、***湾项目虚开发票虚列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虚列成本、少计收入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 你公司股东袁**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175,302,099.66元,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47,333,015.44元(其中:营业税35,738.33元、增值税12,304.76元、印花税714.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3.01元、土地增值税148,852,870.87元、企业所得税98,428,023.67元),处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即罚款494,666,030.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23〕47 号)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股东袁某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5,060,419.93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17,530,209.97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512,196,24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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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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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的税务审查中,该企业被查出了多项税务问题,其中包括未申报的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税款实际缴纳后的五年内调查核实。这意味着税务局可以调查和核实企业过去五年内的税务情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2016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企业未申报的营业税问题可能涉及该改革前的纳税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企业除了两套账的问题,还有个人股东借款的违规情况。公司股东袁某某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代扣代缴个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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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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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该案例再次强调了企业必须恪守法律法规,遵守税收规定,充分履行纳税义务。只有遵守合规原则,企业才能有效降低风险,并在税务审查中避免面临巨额罚款的情况。只有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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