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欢迎您!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_武汉代理记账-工商代办注册公司-建筑资质代办-武汉高企认定-财务外包-股权设计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汇总 1 问: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18672353095 立即咨询

快速申请办理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2-12-12 热度:

图片

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汇总

 

 

1

 

 

问: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2

 

 

 

 

 

问: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

 

 

 

 

 

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当向哪里提起退税申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问: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5

 

 

 

 

 

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如何确认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6

 

 

 

 

 

问: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7

 

 

 

 

 

问: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图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财税资讯】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汇总 1 问: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公司旗下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股权转让
公司注销
地址挂靠
代理记账
小规模记账报税
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
高新企业记账报税
内外资进出口代账
高企认定
高新技术认定
各类项目申报
研发专账辅导
各类知识产权
财务外包
财务分析内控管理
财税规划咨询
财务体系建设外包
会计核算整体外包
资质代办
各类建筑、施工、设计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许可证
各类资质许可转让
光谷总部18672353095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奥山光谷世纪城1栋606室(光谷总部)

夏经理

洪山分部13317151067

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未来城D座2301室(洪山分部)

钟经理

公众号